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最新修订)
发布时间:2008-06-13 11:13:19
来源:HOTO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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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9、标识、包装、运输与储存
9.1标识
预包装的标志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应在运输包装物的侧面标注卫生注册编号、批号和生产日期等内容。加贴的合格证应符合我国和进口国规定。
9.2包装
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GB10790《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准和进口国的规定。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不得合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预包装容器不允许回收使用。
包装(灌装)用的玻璃瓶、金属罐(桶)、塑料容器、复合软包装容器以及其他包装材料进厂时应验收、做必要的检测项目。进口包装容器须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出具卫生证书。
产品包装(灌装)应在专用的包装间进行,包装(灌装)间及其设施应满足不同产品需无菌灌装或低温灌装或常温灌装的条件以及固体饮料对包装环境温度、湿度的要求。产品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
9.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隔热、冷藏等设施,运输时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
玻璃瓶装饮料运输及装卸时要防止破碎,避免污染其他产品。
9.4储存
9.4.1预包装容器和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并有防尘设施,防止污染。
9.4.2原料、成品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具有防热、防冻、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贮藏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9.4.3原料、成品不得露天堆放。原料、成品应分别专库储存,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同一库内也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
原料、成品库内的原料、成品保存应配置垫仓板,所有物品均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应保持墙距和垛距,堆码高度应合理。设有标识,防止混杂,库内应留出通道。
9.4.4需要低温度储存的原辅料、成品应储存在低温库中。贮存温度和期限应符合相应品种规定。应配备温度显示装置、自动温度记录装置。
9.4.5对包装物料库、原料库、成品库、低温库应定期检查并有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早处理。如果发现成品包装破损或长时间的储存,应对储存的原料、成品重新检验。
10、检验要求
10.1检验机构
企业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满足实际检验工作和质量控制需要的独立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
检验机构的检验场地、检验设施、仪器设备、检验器具应满足感官、理化、微生物实际检验工作的需要。
检验仪器和检测器具应按规定计量或校正,合格的才能允许使用,并按规定建立计量档案。
10.2检验人员
应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检验人员应能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严格地执行检验操作规范,检验结果准确、真实。
10.3检验技术资料
企业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原辅材料验收标准、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样品保存方法和保存期限等检验技术资料。
10.4检验管理
企业检验机构应核查原辅材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按标准规定取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对收购农户的水果、蔬菜、鲜奶亦应按标准规定取样检验。合乳饮料加工用的鲜奶,应进行相关抗生素的快速检测。成品出厂前企业检验机构应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期限、规定程序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准出厂。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准出口报验。
企业检验机构应对车间卫生检测项目进行监测。
10.5委托检验
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检验工作的,应签有委托检验合同,并且该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直接关系到生产过程中卫生质量的控制时效性较强的检验项目,不得委托检验,应由企业检验机构自行完成。
11、记录
企业应在体系文件中对反映卫生质量活动记录的设置、格式、使用、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进行规定,并贯彻实施。
记录应现场记录,不得追记、补记或预先记录。
记录因笔误而造成记录数据有误的允许划改一次,由记录者本人在现场进行划改。不得采取涂抹、描粗的方式划改数据,不得根据某种需要而去任意划改数据,影响数据的真实性。
记录应由记录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
记录应在企业规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质量记录审核的签名应手签,不得使用印章。操作记录、审核记录不得是同一人员。
质量记录应按规定建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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