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最新修订)
发布时间:2008-06-13 11:13:19
来源:HOTO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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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6.4.5通风设施
车间内应安装通风设备,以保持车间内空气对流。如有大量水蒸汽、热量产生的区域,应有强制通风设施,防止产生冷凝水。车间进气口应远离排气口、污染源并装有易拆下能清洗的空气过滤网罩。排气口应装有防雨、防尘、防蝇虫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有粉尘产生的区域应装有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6.4.6照明设施
车间内位于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作业区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x。如需检瓶,检瓶工序应设置灯光透视检查台,检验区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x,检瓶光源的照度应在1000Lx以上。
7、原辅材料
7.1原料、辅料
7.1.1生产用原料、辅料应符合GB10791《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和进口国卫生要求,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原料、辅料中农、兽药残留超过有关限量规定的,禁止使用。投产前,原料还须经过严格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不得投产。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7.1.2严禁使用我国、进口国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特殊用途的饮料中严禁添加我国颁布的禁用物品和国际组织颁布的禁用药物。饮料中使用的甜味剂、酸味剂、香精、食用色素、乳化剂、防腐剂、抗氧化剂、营养强化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饮料中使用的风味料、我国颁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应符合我国和进口国有关食品卫生要求规定。
7.1.3果蔬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酶制剂、净化剂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食品卫生要求规定。
7.1.4加工用的果蔬类原料,应采用新鲜或贮藏的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及霉烂果、符合加工要求的果实。果蔬类原料农药残留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加工用的干果品原料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
7.1.5加工用的原果蔬汁、浓缩果蔬汁应风味正常、不变质。
7.1.6生产含乳饮料用的鲜奶其抗生素残留应符合国家规定。
7.1.7碳酸饮料中使用的二氧化碳需经净化系统处理,且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7.1.8天然矿泉水源须经国家法定机构勘察合格并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采矿许可证书后方可生产使用。其他瓶装水源亦须经国家法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准用证书后方可投产。企业应每天对天然矿泉水源、其他瓶装水源进行监测。
7.2水
7.2.1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进口国要求。饮料工艺用水应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及其他适当的方法对水进行处理以符合GB10791《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中饮料工艺用水的特殊要求,同时企业应进行所规定项目的水质检验。
7.2.2企业应每年2次由具备检测资格的机构对生产用水按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全项目的水质检验。
7.2.3企业应对厂区内所有的生产用水的出水口进行编号并绘制供水网络图,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全厂用水进行检验,并确定检验频率,检验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色、浑浊度、气味(嗅和味)、pH值、细菌总数、大肠茵群和游离余氯等。
7.2.4企业有自备贮水箱、贮水池或贮水塔的,应制定对这些设备设施的清洗程序、清洗效果的检查程序并实施。
8、生产卫生控制
8.1防止污染
生产所需要的配料应在生产前运进生产现场的配料库中,避免污染。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别暂存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车间内不得使用竹木工器具(包括木制砧板和有竹木柄的刀具)和容器,不得使用麻袋作为原辅材料或半成品的包装袋。
容易造成交叉污染的清洗、拣选、榨汁、浓缩、调配、过滤、灌装、封罐、杀菌,固体输送、干燥、粉碎、装料,包装,制冷等工序,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予以分区或隔离,防止生产过程中相互污染。班前班后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储果蔬池表面应平滑,防止果蔬擦伤。输送果蔬用的水应定时更换,拣选工序要加强对烂果的控制,防止污染。
固体饮料加工生产中应注意除尘,防潮。
8.2清洗消毒
应定期对场地、生产设备、工具、容器、泵、管道及其附件等进行清洗、消毒。并定期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检测。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规定。清洗前尽可能地将可拆卸的生产设备、管道连接部件拆开,使清洗水能够冲洗到所有与产品接触的部分。车间内清洗用的软质水管或者水枪应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不得落地。
车间应设置专用的工器具清洗、消毒场所。
8.3杀菌
采用加热杀菌工艺时,应按不同种类的产品杀菌要求制定有科学依据的杀菌工艺(如:巴氏杀菌、超高温杀菌、二次杀菌)规程并正确实施,同时做好自动温度记录及相关记录;采用非加热杀菌工艺时,应采取无菌灌装工艺或其他可控制污染的灌装工艺。
8.4金属探测
固体饮料生产检验工序需要时应设置金属探测器,以控制金属碎屑对产品造成的显著危害。
8.5不合格品的处理
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应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或设施分别收集,同时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质检人员监督下及时采取措施和处理。
8.6害虫控制
企业须有虫害控制计划、按计划设置足够的防鼠、防昆虫的设施。在厂区放置的捕鼠工具应有布点图,逐个编号。车间内部不得设置诱杀昆虫的设施,不得施放药物灭鼠杀虫。所有的捕鼠及杀昆虫设施均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8.7废弃物管理
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废弃物暂存容器应选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结构严密。废弃物容器应专用、有明显的标识并配置非手工开启的盖。废弃物暂存场地应远离车间并应定期冲洗。废弃物应及时清运,避免污染原辅材料、水源、设备和厂区道路。
8.8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制定并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应列出有毒有害物品清单,建立使用记录。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药品不准使用。
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专用储存库,并与加工生产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化学试剂分库存放,标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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